试用工人偷了钱同班员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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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采编: 更新时间:2006-7-9 10:14:29 共有2505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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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与试用工黄某一起照看铺面时,黄某趁李小姐去洗拖布之机,偷走了2100元营业款后失踪。6天后,民警虽然抓到黄某,但因其无钱退还,女老板则暂押李小姐的月余薪水。面对老板的做法,只身在南宁打工的李小姐没吃没住也“没辙”。
6月20日中午,李小姐告诉记者,5月22日,她的老板带了一个姓黄的女子来店里试工,并嘱咐有经验的她多多照顾。发现黄姓女子趁机偷走营业款后,李小姐随即拨打了110。
当天上班的是李小姐,女老板便要求她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李没钱,老板便扣押了李小姐5月的700多元和6月11天的薪水。
李小姐认为,老板没有理由让她一个人承担,更没有理由扣押了她的全部收入。目前,黄某还在派出所关押,老板应该找黄某要,而不应该刁难她。
当日下午,李小姐的女老板陈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李大约是在2月份到店里上班的,工作还算认真。陈经理还说,每一位员工到店里上班,首先要试工3天,没有工资、没有看管商店的责任和任务,试工人员的销售提成完全属于同时上班的老员工。
按店里制定的管理规定,售货员在上班时就要对商店的一切负责。因为钱是在李小姐当班时被偷,她要全全负责。另外,在发工资前,她要求小李偿还2100元营业款,而小李还说没钱,她只好暂押下李小姐的工资,直到小偷黄某退还营业款或李小姐赔偿丢失的钱后,她才给李小姐发薪水。陈还说,她很希望李小姐到法院起诉黄某,追回遗失款项,她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支持李小姐向黄某要钱。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的李辉民律师分析说,丢钱的下午是李小姐当班,雇佣双方在丢失财物上如何承担责任,要按照双方事先的规定承担;目前小偷已抓获,钱应该属于老板所有,按规定,应该由老板找黄某追讨,而不应该让李小姐到法院起诉;假设李小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陈经理也不应该把李小姐的工资全部暂押或扣押,只能扣其工资的20%,直到累计2100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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