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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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来源:无锡技工网 采编:admin 更新时间:2006-3-23 13:23:31 共有2356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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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篇 问:我是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在一家正式公司工作。工作2年未签劳动合同,我提出申请,对方答复:“要干就干,要是签的话就走人。”并且要求我立即下岗,说补我两个月的工资。请问,对我的补偿是否合理?这时候我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补偿的要求,若单位不同意支付,您可以提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问:我公司规定50岁就不能辞退,今年我到49岁了公司要和我终止合同,我应得到赔偿吗? 答:目前,劳动法和相关文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赔偿。 问:什么是长期合同? 答: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没有长期合同的概念,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问: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不给职工原来的福利待遇的决定是否有效? 答:企业不给职工原来的福利待遇的决定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先通过协调或调解委员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或调解的,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可单位领导说不能签无固定期合同,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如果企业发出续订要约,你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以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威胁您,您可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报。 问:我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时间为一年的合同,但工作十个月就辞职了,请问我能领补偿金么,对于保险有何规定? 答:辞职是不享受补偿金的,但你工作10个月,企业应当为你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今后参加工作再由新的单位继续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问:我与单位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年前单位给我办了“内退”,工资按最低标准发放。单位如现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何种标准发放补偿? 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少应取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如企业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您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如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您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或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工资篇 问:法定假日如果单位安排我加班工资支付是按照300%还是按休息日支付加起来按500%?,还是先安排调休再按300%支付? 答:此情况的加班工资支付是按照300%支付。不能用调休代替加班工资。 问:签定劳动合同,享受日工资合法吗?工资标准怎样计算? 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实行日工资发放形式。至于工资标准问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问:我的合同执行不定时工时,单位让我待岗。待岗期间我住院了,我没有请病假,单位知道后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对吗? 答:用人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请问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工作性质的销售人员,因工资构成中有基础和提成工资,企业就不支付加班劳动报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如果您的工作岗位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不是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安排您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您加班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如果不和您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问:公司经常安排我周六加班事后倒休,请问倒休是强制的吗?我能要求公司把周六算作加班,把加班费补发给我们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应当首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档案篇 问:档案应该是由谁来管理? 答:职工档案问题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您所问的问题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简单的讲,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企业管理职工档案,如果企业不具备管理档案的能力,企业可委托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设立专户管理;如职工失业应由街道社保所管理;如职工自谋职业,个人可委托职介中心管理。 问:我单位已经倒闭了,去派出所也找不到我原来的档案材料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按规定,职工档案被哪个单位丢失,则由哪个单位补齐。由丢失档案的单位通过调查了解该职工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想尽各种办法也应补齐职工档案,这是有先例的。 问:我的档案在异地,户口在北京。但是在北京6年来的各种保险手续都是完整的。这样我就不能享受将来的养老金了吗? 答: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工作单位也在本市,然而档案却在外地,这种现象极其罕见。但是必须明确,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工作单位在本市,当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要审查其档案。因此,您的档案转移到本市应该引起您的高度重视。 问:请问,如果员工从单位离职,未按单位规定时间将其档案调出,又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如何处理最好?单位保存多久可将其档案案规定处理?如果员工本人现在已经离逝,档案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职,企业可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职工已经离逝,档案也就没有必要转移了。 社保篇 问:我是北京户口,现在外地工作并在当地上了养老失业保险,现在要回北京了。请问如何将养老失业保险转回北京呢﹖需要当地劳保部门提供何种证明﹖回北京后又如何办理呢﹖ 答:您主要应该向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转移事宜,只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资金按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转入即可。 问: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上了三险,可是工作了5年之后,我又到别的公司去工作了,那我的三险怎么办理﹖那还有效吗﹖ 答:你缴纳的3险是有效的,转换单位时应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关系,由新的单位继续给你缴纳。 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算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养老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医疗、失业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社评工资60%的,按本人工资计算。办理3险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问:公司给我少缴了养老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补缴,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呢? 答:本市2003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3〕14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已办理了参统登记和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属于职工举报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通过采取稽核方式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这类的举报案件,可以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或告知举报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建议你向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问:企业原先给职工一次补充性养老补贴,但存在少缴漏缴社会保险的现象,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公司却以不再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威胁,请问该怎么办? 答:企业自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属企业行为,企业调整补贴待遇应听取工会意见,但企业行为不违法,但少缴保险是违法的,企业补贴不该与违法行为相联系,你可向劳动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问:职工月均工资3000,单位上保险的工资基数是1200,当职工知道的时候已经快两年了这种情况还能弥补吗,如果不补,到退休是的退休费的损失怎么计算,怎么能追究损失呢? 答: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如果不补缴,劳动者到退休时的退休费肯定要受损失,所以,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发布了以下文件:2003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3〕14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已办理了参统登记和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属于职工举报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通过采取稽核方式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这类的举报案件,可以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或告知举报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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