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事业单位、民间非 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将有百万职工从中获益。
据悉,自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该省逐步出台相关规定,使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而,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100万人的工伤保险却是空白。
通知规定,浙江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除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以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以及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