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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答疑

(作者: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采编:  更新时间:2006-9-3 2:19:22 共有2559人次浏览)

  你有权依法索要工资报酬

  问:我是一名打工人员,不久前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某律师事务所咨询时,被告之我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单位拖欠我5个多月的工资还拿得回来吗?如果可以,该怎么计算工资数额呢?

  答:只要你与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工厂确实拖欠了你的工资,无论你们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你都有权依法索要你的工资报酬。至于你工资数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此外,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吗

  问:我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有些疑问。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在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劳动保障部《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23号, 做了明确解释,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执行,即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农民工有权享受医疗待遇

  问:我弟弟于2003年6月到外地一家国有电器厂打工,与工厂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被诊断为肺癌,必须入院治疗。我弟弟向厂里提出享受医疗期和医疗待遇。厂里说他是农民工,无权享受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并在弟弟入院半个月后,把他开除。请问,工厂这样做合法吗?

  答:工厂在你弟弟患病后,将他开除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弟弟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即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工厂应给你弟弟不少于3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期满后如你弟弟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工厂也应向你弟弟支付相当于他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方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出处: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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